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下发文件,将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工程保证保险。
据了解,工程保证保险范围和内容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方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现金等具有同等效力,建筑企业和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者拒绝接受。
其中,投标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投标人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在法定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建筑业企业按规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将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扫描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视同建筑业企业已经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无须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预存相应额度的工资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发包人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保险机构在发包人违约后及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文件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着“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工程保证保险工作。
全文如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内建市〔2019〕11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以及自治区七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区建筑业改革发展,现就做好我区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保证保险,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综合发挥社会信用、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担保制度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用经济手段促进相关各方落实责任;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有利于降低建筑业企业资金成本,加快推进建筑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
二、工程保证保险范围和内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方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现金等具有同等效力,建筑企业和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者拒绝接受。
(一)投标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投标人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在法定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建筑业企业按规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将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扫描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视同建筑业企业已经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无须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预存相应额度的工资保证金。保险合同和保险单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存入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保证金额度。保险时限不得低于竣工验收后6个月。履行赔偿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赔偿款足额打入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五)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发包人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保险机构在发包人违约后及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工程保证保险工作。鼓励采用网络投保和电子保函等信息化手段,鼓励建筑业企业选择工程保证保险,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的,查验建筑业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扫描件。
(三)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工程保证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保险服务。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政策宣贯和市场调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搭建交流平台,反映企业诉求,为建筑业企业与保险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发挥优势,研究保证保险方式,可以根据工程保证保险专业性、技术性、创新性较强,复杂性、风险性较高,缺乏历史经验数据等实际,采用共保模式,确定在一个时期内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由共保体出具保险保函。共保体应当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
(五)保险机构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险管控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鼓励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聘请专业团队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防控。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工程项目相关方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充分利用有关保证保险,减轻流动资金的压力。严禁订立阴阳合同、虚假合同和恶意索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范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七)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单,更不得强制要求企业使用现金缴纳保证金。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八)加强建筑市场和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保险机构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建立建筑企业动态资信数据库并进行信用评分、评级,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适当降低保险费、简化承保和理赔程序。对投保单位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保险机构不按照保险合同理赔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九)鼓励相关企业建立保险信息平台并开展网络投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查阅平台相关信息,对企业实现差别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9年3月27日
(来源:新华网)